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
为进一步破解市场主体“办照容易办证难”“准入不准营”等突出问题,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7〕45号)要求,省政府决定在长春新区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:
一、充分认识 “证照分离 ”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
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,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,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、国际化、便利化的重要举措。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,通过对行政许可事项暂时停止实施一批、改为备案一批、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,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,取得了显著成效。我省推广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经验,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,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,加快转变政府职能,持续激发市场活力,优化吉林发展软环境,实现决胜全面小康、建设幸福美好吉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
二、总体要求
(一)厘清证照关系,完善准入制度。探索通过暂时停止实施一批、改为备案一批、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、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一批、加强准入管理一批等措施,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优化市场准入环境,为全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。
(二)加强部门协作,强化后续监管。将“证照分离”试点改革和“双告知”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等有机结合,制定行之有效的部门监管衔接制度,做到部门间信息无缝衔接,事中事后监管不留死角。
(三)依托社会力量,实现综合治理。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,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监管,培育壮大行业组织,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,逐步建立政府监管、企业自律、行业自治、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共治体系。
(四)坚持依法推进,确保于法有据。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,对照国家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和已出台的“放管服”改革措施,结合试点情况,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“立、改、废、释”工作,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。
三、试点范围
住所位于长春新区内的市场主体均可享受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相关政策。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。